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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机关苏州有关机关
发布日期2022-06-07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政务:吴江法院 2022-06-07 16:43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发挥执行职能作用,积极促进社会诚信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深入开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年”1+4专项行动,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企业进行信用修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根据此次专项行动工作需要,现就信用修复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案件中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删除失信信息情形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删除失信信息。

申请材料应为书面材料,且包含如下内容:

1.申请书:包含被执行人基本信息、有效联系地址和电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履行情况、申请事项及理由等。

2.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信息材料、企业资产情况或履行能力状况材料、投资收益材料、积极履行或配合执行证明材料等。

3.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二、申请删除失信信息的企业,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吴江区人民法院设立的企业修复专窗,如实申报企业财产状况。

三、涉上述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如因客观原因无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可委托代理律师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调查令》,并在《执行调查令》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被执行财产状况的调查。

四、申请执行人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通过执行调查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五、对于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出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申请,推动失信主体依法依规退出市场。

六、欢迎广大社会群众积极举报被执行企业的财产线索,对于举报人信息,本院将严格保密。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吴江区人民法院企业修复专窗:程非,0512-63493843

信用修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陆超,0512-63493817

来稿:执行局

文编:吴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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