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规程》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现将《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规程》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审判管理处、民五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1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公平、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进一步规范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选任工作,促进管理人勤勉尽责,忠诚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本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破产案件审理情况和管理人履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省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应当由列入本省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个人担任。
第三条管理人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按照机构规模、执业能力、专业水准、执业业绩、勤勉程度、办理破产案件经验等因素,将管理人分为省级管理人和市级管理人。
省级管理人是指本院编制管理人名册中列入省级管理人履职资料库名单的中介机构。
市级管理人是指本省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中未列入省级管理人履职资料库名单的其他中介机构和个人。
第四条本院审判管理处及各中级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相应的管理人名册,依法办理管理人指定工作,指导、监督管理人履职以及其他管理事宜;破产管理人协会协助法院对管理人进行管理。
本院民五庭及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破产业务庭负责指导、监督、协调管理人在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对管理人在个案中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破产案件实行分类制度。根据破产企业所属行业、资产负债情况、法律关系复杂程度、社会影响大小等,将企业破产案件分为重大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和小额破产案件三类。
第六条重大破产案件是指:
(一)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案件;
(二)大型国企、上市公司及其控股企业破产案件;
(三)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预计在3亿元以上(含本数)的破产案件(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按合并后的财产价值总额计算);
(四)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或疑难复杂的破产案件。
第七条普通破产案件是指:
(一)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预计在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3亿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破产案件(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按合并后的财产总额计算);
(二)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合并后的财产总额虽不满5000万元,但工商登记不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的破产案件;
(三)其他有较大社会影响或相对疑难复杂的破产案件。
第八条小额破产案件是指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预计在5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破产案件。
第九条重大破产案件,应当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普通破产案件,应当通过邀请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小额破产案件,应当通过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
省级管理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参与竞争方式、邀请随机方式以及其所在中级法院辖区内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
市级管理人限于在其所在中级法院辖区内参与竞争方式、邀请随机方式、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
在本院备案的省外管理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参与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若在本省设有列入本省法院管理人名册的分支机构,应会同其符合报名条件的分支机构联合报名。
第十条小额破产案件,由拟受理法院的破产业务庭报中级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在本地管理人名册中以摇号、抽签、轮候等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
各中级法院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工作规则。
第十一条普通破产案件,由拟受理法院提出拟邀请的3—5家管理人名单,基层法院受理的,邀请名单需报中级法院破产业务庭审核确定;中级法院受理的,邀请名单由破产业务庭报分管院长审核确定;中级法院拟在受理后交基层法院审理的,邀请名单由中级法院破产业务庭与基层法院共同确定;确定后的名单移送中级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以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前述名单中,省级管理人应不少于二分之一(含本数),且拟受理法院所在中级法院辖区以外的省级管理人应不少于1家(含本数)。
中级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当在摇号、抽签前3日通知受邀的管理人派员参与摇号、抽签,结果需到场人员签字确认。
中级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发现受邀管理人存在需要回避或依法不应当被指定为管理人的情形,应商破产业务庭,由原报送单位对受邀名单进行调整。
各中级法院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邀请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工作规则。
第十二条重大破产案件,基层法院受理的由受理法院、中级法院受理的由破产业务庭致函中级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并随附按照本规程要求制作的《拟受理破产案件债务人企业情况说明》(以下简称《企业情况》)、《债务人企业破产案件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工作方案》(以下简称《竞争方案》)和《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询邀函》(以下简称《询邀函》)等相关资料,中级法院即启动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工作。
《企业情况》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导致破产的原因、担任管理人的重点风险提示等内容。
《竞争方案》应包含符合本规程要求的指定管理人的工作机制安排、中介机构提交《陈述意见书》的具体要求、指定管理人工作各个环节的时间节点、评审会主要议程、工作监督和相关资料的电子传送、回复方式等内容。《竞争方案》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对管理人的履职能力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但不得为特定中介机构设定排他性的履职资格条件,亦不得改变本规程规定的从报名到最后确定正式管理人的各个环节的筛选顺序。
本规程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重大破产案件,以及其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企业破产案件(含关联企业破产案件),中级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将《企业情况》、《竞争方案》和《询邀函》等相关资料报本院审判管理处、民五庭备案后继续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中级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会同破产业务庭将《询邀函》、《竞争方案》、《企业情况》和《评分审查表》(拟评审打分的)等相关资料报请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组成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中级法院分管司法技术管理或分管破产业务的院领导担任主持人,召集破产业务庭、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人数限定为5人或7人。由基层法院受理或拟交由基层法院审理的企业破产案件,基层法院评审人数应不少于3人,可由该院分管破产的院领导、破产业务庭负责人、破产审判法官担任。
中级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需指定1名非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工作人员负责与相关中介机构进行事务性联系。
第十四条中级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将《企业情况》、《竞争方案》和《询邀函》等相关资料发送以下中介机构;
(一)省级管理人;
(二)已在本院备案的省外管理人;
(三)中级法院辖区内的市级管理人。
第十五条中介机构收到相关资料后,在《询邀函》指定的期限(不少于7日)内回复确认报名参加并同时提交《陈述意见书》。未回复、未在指定期限内回复或未提交《陈述意见书》的,视为放弃报名。
第十六条《陈述意见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中介机构的规模、业绩以及破产(重整)团队的建设情况;
(二)中介机构破产(重整)团队负责人、拟委派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项目负责人的执业经历和业绩;
(三)报名前两年内担任管理人的破产案件,法院对管理人履职情况的评价意见(省外中介机构提交其他形式的相关材料);
(四)拟派出管理人团队常驻人员(不少于3人)的执业证号、执业经历和业绩,以及参加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等其他本院认可的业务培训说明或相关证明;
(五)参与竞争的优势;
(六)如获指定为管理人后的工作思路;
(七)不存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情形的声明;
(八)就以下事项作出的承诺:履职中将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监督;其他《竞争方案》要求中介机构作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承诺。
中介机构必须对《陈述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不实陈述,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第十七条中介机构可以联合报名参与竞争,拟委派管理人团队项目负责人所属的中介机构为牵头机构,由其负责回复《询邀函》。在统计报名或正式参与竞争的管理人数量时,联合形式报名的视为1家。
联合报名的中介机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省外中介机构与其分支机构联合报名的,视为1家。有需要合并破产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在《竞争方案》中对联合报名中介机构的数量提出特别要求。
联合报名的中介机构,在《陈述意见书》中明确的拟派出管理人团队常驻人员,必须包含各中介机构委派的人员。
第十八条报名的中介机构少于3家(含本数)的,如仅有1家省级管理人或省外中介机构的,指定省级管理人或省外中介机构为管理人,其他中介机构为需要更换管理人时的接替机构(以下简称接替机构);有2家以上省级管理人或省外中介机构的,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指定其中1家为管理人,其他中介机构为接替机构;如没有省级管理人或省外中介机构的,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指定其中1家为管理人,其他中介机构为接替机构。
上述摇号、抽签环节,中级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通知报名的中介机构派员参与。
第十九条报名的中介机构在4-7家的,以实际报名的中介机构为正式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
第二十条 报名的中介机构在8家及以上的,按照以下顺序确定正式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
(一)省级管理人联合、省外管理人联合或省级管理人与省外管理人联合的,上述联合报名机构也可同时联合拟受理法院所在中级法院辖区内的市级管理人;
(二)省级管理人或省外管理人单独报名,或者与受理法院所在中级法院辖区内的市级管理人联合报名的;
(三)其他。
上述第一顺位的中介机构不足7家(不含本数)的依次从后一顺位中随机产生1家或若干家中介机构,随机产生的中介机构加上前面顺位中介机构的总数应为7家。
上述第一顺位的中介机构多于7家(含本数)的,则所有报名的第一顺位中介机构均作为正式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
第二十一条正式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确定后,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制作《情况备忘》,对前一阶段工作进行总结,并及时通知报名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通知中应明确现场评审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相关注意事项。
第二十二条正式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应派出1-3人参加现场评审会,其中作为发言人的必须是中介机构的负责人、中介机构破产(重整)团队负责人或拟委派管理人团队项目负责人。
司法监督部门应派员参加现场评审会,履行监督职责。报名但未被确定为正式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可派出1人旁听现场评审会。
现场评审会主要议程:
(一)主持人核对到场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派出人员;告知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到场监督的司法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和会议记录人员;说明评审会议程,提示发言时的注意事项。
(二)主持人或主持人指定的评审委员会其他成员宣读《情况备忘》,通报前期工作。
(三)当场以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并宣布正式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发言陈述的顺序。
(四)听取各中介机构发言人的发言。发言以《陈述意见书》为基础,可以适当发挥。陈述完毕,接受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询问。
各中级法院可视个案情况对陈述环节予以适当简化。
(五)全部陈述完毕后,由评审委员会当场投票,司法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和会议记录人员负责监票。投票时,每位评审委员会成员限投3家(含本数),超过3家无效。
各中级法院也可视个案情况实行评审打分,由评审委员会对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打分,根据得分高低评选出前三名。是否实行评审打分以及相应的评分标准、应在《竞争方案》中予以公布。
经投票(或打分),得票数(或得分数)位列第三的中介机构多于1家的,当场以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第三位列的中介机构。
(六)主持人宣布位列前三的中介机构名单后,当场以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产生正式管理人,另2家中介机构为接替机构。
(七)主持人宣布评审会结束。
现场评审会结束后,中级法院应及时发送《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应秉持廉洁、公正、专业要求参加评审工作。在参加评审会之前,认真阅读本规程和《企业情况》、《竞争方案》、《询邀函》和《陈述意见书》,评审会上认真听取发言,有针对性的提出问题,独立作出判断。
评审委员会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查阅中介机构近两年提交的《履职报告》。发现报名的中介机构可能存在需要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管理人情形的,可以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会同破产业务庭进行必要的核查,根据核查情况作出决定。
评审委员会评审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中介机构出具的《陈述意见书》是否符合《竞争方案》的要求,是否对《竞争方案》要求的承诺内容作出了合理回应;
(二)中介机构的既往履职业绩和业内评价,中介机构规模和实力是否与拟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相当;
(三)中介机构破产(重整)管理人团队建设是否健全,是否建立了规范的破产(重整)管理人团队内部管理制度;
(四)联合报名的中介机构是否有合作经历和相对稳定的合作模式;
(五)中介机构破产(重整)团队负责人、拟派出管理人团队项目负责人执业经历和业绩;
(六)拟派出管理人团队常驻人员的执业经历,是否有参加相关的业务培训;
(七)结合发言和回答询问的情况,判断中介机构的履职能力;
(八)其他需要关注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现场评审会的全部过程应进行记录,由评审委员会成员、司法监督部门派出人员和正式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派出人员签字后留存备查。评审会记录及作为附件的《陈述意见书》、《情况备忘》和《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应在3日内报本院审判管理处、民五庭备案。
第二十五条除法律规定的诉讼文书送达和其他特殊情形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工作中,法院之间、法院与中介机构之间发送和接收相关资料,均采用电子邮件作为发送媒介。
中介机构和个人向法院提交《履职报告》或备案时注明的电子邮箱是唯一确定的中介机构和个人接收和发送相关资料的电子媒介地址。
电子邮箱发送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视为相关资料到达接收方电子媒介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 严格限定清算组担任临时管理人的例外情形。依法确有必要指定清算组为临时管理人的,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该规定第(一)项中的“有关规定”,应为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清算组成员中的中介机构必须是列入本省法院编制名册内的中介机构。
前款情形指定的清算组,只能履行本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的临时管理人职责。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应及时启动指定正式管理人工作。
拟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为临时管理人,应在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并指定清算组为临时管理人后即报本院民五庭、审判管理处备案。书面报告应说明指定清算组为临时管理人的理由、临时管理人职责范围和拟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工作安排,并附民事裁定书和清算组成员名单。中介机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还必须附有中介机构出具的依法不存在回避情形和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情形的声明。
第二十七条预重整程序可由债务人或主要债权人申请启动。预重整阶段的管理人可通过管辖法院、主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组成评审小组的方式予以选任,评审小组可邀请属地政府共同参与评审。选任的具体程序由评审小组商定,可邀请3-5家列入本省法院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参与现场评审后当场择优选定,或参照管理人指定的相关规定确定管理人。预重整阶段的管理人应接受法院的监督和指导。
预重整转入重整程序的,原则上应指定预重整阶段的管理人继续担任管理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更换管理人的,则应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被更换的管理人前期所开展的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结合其履职业绩合理确定报酬。
第二十八条执行转破产案件,原则上应当参照本规程的案件分级适用不同的管理人指定方式。
根据本院《关于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若干问题的纪要》第十一条的规定指定简易清算组履行相应的管理人职责的,债权人提交的简易清算组成员,应报请拟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法院确认。简易清算组的报酬不在管理人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合并破产情形下,法院已经通过竞争方式指定其中一家债务人企业的管理人的,该管理人同时担任其他合并破产的关联企业的管理人,法院不再另行指定。
关联企业破产,法院已经通过竞争方式指定母公司的管理人,该母公司的下属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破产的,不再另行指定管理人,由母公司的管理人继续担任。
第三十条中级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拟交由基层法院审理的,中级法院破产业务庭应在受理前与基层法院协商,并依照本规程的规定指定管理人。
中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管理人的裁定作出后,应报请本院批准同意将破产案件交由基层法院审理,报告中应说明指定管理人的方式及相关工作。经本院批准后,中级法院裁定将案件交由基层法院审理,管理人继续履职。
第三十一条中级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在执行本规程规定的所有摇号、抽签、轮候等随机环节,应通知司法监督部门和破产业务庭工作人员到场,结果需到场人员签字确认,并在每季度的第一周将上一季度的随机、邀请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情况报本院审判管理处、民五庭备案。
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应在《竞争方案》中公布中级法院司法监督部门的监督电话。
第三十二条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以及本规程规定的预重整案件外,不得采用接受推荐方式指定管理人。
有关机构和个人要求在法律、司法解释之外推荐管理人的,应予拒绝,并作为外部过问案件情况中的特别报告事项予以记录、报送。
第三十三条本院审判管理处、民五庭在职责范围内对全省法院指定管理人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下级法院指定管理人工作中的不当行为,依法保障管理人获得合理报酬的权益。
第三十四条本院及各中级法院司法监督部门接受对指定管理人工作中不当行为的举报投诉。
第三十五条管理人及其成员在参与指定管理人工作中有违反企业破产法或违反其他法律、司法解释的行为的,按照企业破产法或其他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经查证,违规行为已超出法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单位处理。
管理人及其成员在管理人指定工作中有虚假陈述、不依法回避、未披露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应担任管理人的情形、无正当理由违反所作承诺、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可根据不当行为的具体情节,采取批评、责令改正、业内通报、暂时停止履职资格、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等处罚措施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规程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规程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由本院审判管理处和民五庭解释,法律、司法解释有新的规定或本院有新的意见的,适用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或本院新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