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吴法〔2022〕53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破产案件管理人账户资金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各人民法庭,诉讼服务中心: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破产案件管理人账户资金监管的意见》已于2022年6月13日经本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破产案件管理人账户资金监管的意见
为规范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保障破产资金安全,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等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规范破产管理人账户开立
1.管理人应当自管理人印章刻制完成之日起七日内,持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指定管理人的决定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至银行申请开立管理人账户,并自领取开户许可证之日起五日内,交本院备案后启用。如债务人无财产的,可以不开立管理人账户。
管理人开立账户的同时,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开通网银、资金变动短信通知、支票结算等业务。
2.管理人只能开立一个管理人账户。因融资借款等原因确有必要另外开立账户的,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本院许可,管理人可以开立,但汇入该账户的资金亦应全部划入首先备案确定的管理人账户。
管理人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开立外币账户。
3.管理人应当在与“融畅”破产审判管理系统实现对接的银行中开立管理人账户。鉴于原破产审判管理系统服务期已续至本年度末,为顺畅新老系统之间的衔接,本意见印发后本年度新受理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当在同时与新老系统实现对接的银行中开立管理人账户。
自2023年1月1日起,本院受理的属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的一类破产案件,由管理人采取竞争方式公开确定管理人账户开立银行;二类、三类破产案件由管理人采取摇号方式公开确定管理人账户开立银行。
采取竞争方式确定管理人账户开立银行的,由管理人邀请“融畅”破产审判管理系统对接银行参与竞争,并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以破产资金存款收益、贷款资金支持和利率优惠、后勤保障服务等为主要参考因素,从参与竞争的银行中择优确定管理人账户开立银行。最优条件银行为2家及以上的,由管理人采取摇号方式在其中间确定开立银行。
采取摇号方式确定管理人账户开立银行的,管理人发出公告后,由其在报名的银行中直接摇号确定管理人账户开立银行。
前述两种方式中摇号的具体操作,应由管理人使用本院摇号设施并在本院的监督下完成。管理人确定开立银行后,应当将确定开立银行过程的材料交本院备案。
二、完善破产管理人账户管理
4.管理人应当将债务人的资金划入管理人账户统一管理,并通过“融畅”破产审判管理系统的资金管理平台办理资金转账等工作,但采用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重整案件除外。
5.管理人应当严格执行财务收支管理制度,所有开支均应当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造册。作为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日常支出,应当保存费用支出原始凭证;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或债权清偿的支出,应当附本院认可分配方案的裁定等法律文书。性质属于重大财产处分行为等需债权人会议同意的支出应当提前十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当提前十日书面报告本院。
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银行存款账目,序时逐笔记录管理人账户收支业务,并将银行流水作为附件。
6.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前,管理人账户需要申请续用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银行申请续期。
三、加强破产管理人账户监督
7.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管理人账户财务收支材料,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行使监督管理人的职权时,有权查阅。
8.破产案件审理法官或合议庭应依托“融畅”破产审判管理系统资金管理平台加强对破产管理人账户资金使用的监督,必要时,可根据债务人财产状况、债权债务复杂程度、案件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要求管理人在破产案件审结时提交关于破产管理人账户的审计报告。
9.管理人执行本意见的情况纳入本院《破产管理人个案反向考评规定(试行)》进行考核,并作为上级法院开展破产企业资金专项核查工作的重要依据。
10.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因违法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给债权人、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抄送:苏州破产法庭、市中院司法鉴定处,苏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2年6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