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地区法院

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办法(2017)苏中法256号

发文机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  号(2017)苏中法256号
发布日期2017-12-29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苏中法〔2017〕256号

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苏州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苏州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办法(试行)》已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特此通知。

2017年12月29日

苏州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实现对管理人的科学管理,加强考评和监督,促进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保障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及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全市法院受理的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件中依法指定的管理人或清算组成员的苏州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入册机构,依据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  苏州中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负责考核工作。评审委下设考核办公室,考核办公室人员由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

第四条  管理人的年度考核,采取个案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个案考核是由破产合议庭就已审理终结的破产案件对管理人进行的量化考核;年度综合考核是由考核办公室组织的对管理人进行的综合性考核。

第六条  个案考核注重考核管理人的工作质量和效率,考核结果应当能够全面、客观反映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执业操守、执业能力、工作表现、工作绩效等内容。个案考核结果以破产合议庭填写《破产案件管理人个案履职情况评价表》(附件1)方式予以记载。

个案考核过程中发现管理人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考核办公室报告。

第七条  年度综合考核注重考评管理人在队伍建设、内部管理、履行社会责任、社会评价等方面内容,考核结果应当能够反映管理人的整体素质、工作态度和业务水平。

审理破产案件的业务庭在综合个案考核情况的基础上,经过集体研究后填写《破产案件管理人履职情况综合评价表》(附件2)和《入册机构参与个案管理人申报情况登记表》(附件3),作为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考核办公室在年度综合考核时,应当就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内容进行抽查。

第九条  考核办公室在综合《破产案件管理人履职情况综合评价表》和《入册机构参与个案管理人申报情况登记表》汇总结果、中介机构提交的《履职报告》,以及抽查情况的基础上,对各中介机构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并报苏州中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讨论,确定各中介机构的年度考核结果。

第十条  年度综合性考核工作方案由考核办公室负责制定,并于次年一月底前向各法院和中介机构公布。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且遵循以下原则:

(1)考核年度内有个案考核不合格的,该年度考核结果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2)考核年度内有两宗或两宗以上个案考核不合格的,该年度考核结果不得评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决定管理人晋级、降级或者淘汰的重要依据:

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有资格晋升更高等级管理人;

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不得晋升更高等级管理人;

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予以降级或淘汰。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应及时向管理人公示。管理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苏州中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书面申请复核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强制清算案件指定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为清算组成员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苏州中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破产案件管理人个案履职情况评价表

机构名称:                               案号:

评分项目

权重

得分

基础分

主观态度

(20分)

勤勉程度

6

破产业务熟悉程度

6

有效工作人员

4

报酬折扣及支付时间

4

客观表现

(70分)

进驻
(20分)

进驻时间、接管方案及实际执行情况

4

建章立制及工作计划有效完备

4

及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4

及时审核债权

4

资产盘点、保护及管理

4

债权人会议
(30分)

债权人审核工作及结果形成

5

及时提交会议文本

4

会议议程安排及会议资料质量

4

债权人会议现场布置安排

3

会前、会中、会后统计汇总

5

管理人有效工作下的表决结果

4

会前、会中、会后与各方主体沟通工作

5

综合工作
(20分)

应收款回收或追回财产思路及力度

4

管理人有效招募或资产变现

4

重点维稳与日常维稳工作

4

请示报告制度及管理人内部讨论决策制度及落实

4

破产衍生诉讼思路及效果

2

及时推进破产程序

2

社会满意度

(10分)

债权人层面

3

管理人自身及合作团队内部

3

地方党委政府层面

4

加减分

加分

(25分)

重整、和解

5

实际垫资金额

3

应急机制及处置能力

3

管理人团队上下联动合作流畅

3

管理人履职成本控制

3

管理人有效工作下财产增值幅度

3

管理人工作创新效果

3

其它应当加分的情形

2

减分

(25分)

不遵守遴选阶段工作方案的承诺

4

未按计划进度完成工作任务

4

工作差错率

3

泄露工作秘密

3

团队合作不良影响工作推进

3

对外接待失误激发矛盾

3

资产看护管理不力造成财产贬损

3

其它应当减分的情形

2

优秀 90分以上;良好 70分-89分;合格 60分-69分;不合格 59分以下

得分

附件2:

破产案件管理人履职情况综合评价表

填报法院(盖章):                                               年  月  日

编号

机构名称

受理案件数量

履职评价结果

备注

说明:1、“受理案件数量”栏填写考核年度内中介机构被本院指定为管理人的案件数量;

2、“履职评价结果”栏填写审理破产案件的业务庭对中介机构履职情况的综合评分,满分为100分。其中: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89分为良好,60分-6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3、履职评价结果低于60分或高于90分的,须在“备注”栏说明具体情况,字数不限(可另附纸)。

附件3:

入册机构参与个案管理人申报情况登记表

填报法院(盖章):                                               年  月  日

编号

机构名称

参与报名次数

遴选入围次数

被指定为管理人次数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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