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复与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24〕15号
发布日期2024-12-24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发布时间:2024-12-24 20:54:57字号:小大打印本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已于2024年12月2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24日

法释〔2024〕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

(202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9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是否溯及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

本批复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批复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 返 回 批复与答复 法 规 文 库 首 页 →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公开发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整理,仅供学习研究与检索参考,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法律文本可能存在修订或废止,正式适用请以官方最新发布版本为准。如就破产或证券索赔具体事宜需进一步沟通,请前往联系咨询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