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复与答复

最高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10〕20号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

法释〔2010〕20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遵义县中山中学被终止后人民法院如何受理“组织清算”的请示》[(2010)黔高研请字第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组织民办学校破产清算,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

← 返 回 批复与答复 法 规 文 库 首 页 →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公开发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整理,仅供学习研究与检索参考,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法律文本可能存在修订或废止,正式适用请以官方最新发布版本为准。如就破产或证券索赔具体事宜需进一步沟通,请前往联系咨询页。